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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臺灣地區洋菸洋酒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財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出 (過) 境旅客於出境時得持憑護照及登機 (船) 證,入境旅客於入境時
得憑護照,向公賣局之機場 (港口) 供應處購買免稅洋菸、洋酒。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