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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臺灣地區洋菸洋酒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財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前條規定人員申購免稅洋菸洋酒,應持同身分證明文件,填具申購單,向
公賣局指定之分局請購。每人每月以洋酒十瓶、洋菸四十包為限,各館館
長加一倍供應。
前項申購單格式由公賣局另訂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