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5/07 12:03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廢
臺灣地區白浀紅浀酒母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財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9 條
違反本辦法之規定者,除涉及臺灣省內菸酒專賣暫行條例及施行細則或其
他法律,依各有關規定辦理外,並依左列規定處理:
一、經許可後喪失原許可所應具備之條件或違反第六條、第十條、第十一
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或第十七條規定者,撤銷其許可。
二、違反第七條至第九條、第十二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規定者,由分
局通知限期改正,逾期仍未改正者,得撤銷其許可。
三、經撤銷許可未滿一年者,不得再申請許可為製造人。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