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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臺灣地區菸酒零售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財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1 條
零售商死亡或因故不能作業時,得由其繼承人或同居家屬換繳購貨印鑑,
繼續營業,並於九十日內檢具原零售商許可證、死亡者戶籍謄本及變更後
之營利事業登記證或營業登記證,申請分局核換許可證。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