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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臺灣地區菸酒零售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財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零售商分左列三種:
一、菸酒零售商:經售菸類及桶裝生啤酒以外之酒類者。
二、生啤酒零售商:經售生啤酒者。
三、香菸零售商 (包括戶外設攤) :經售菸類者。
前項所稱菸類及酒類,包括經專賣機關核准在零售商銷售之洋菸、洋酒。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