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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臺灣省內菸酒專賣暫行條例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財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8 條
零售商請准廢業或撤銷許可時,專賣機關應為左列之指示:
一、停止配售之期日。
二、餘存菸酒之處理方法。
前項餘存菸酒,專賣機關或配銷機構得予收回,並按收回時之零售價格扣
除佣金發還價款。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