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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振興經濟消費券兌付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財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兌付消費券之金融機構,應依下列事項辦理:
一、審核消費券真偽(含偽造、變造、仿造)。
二、確認消費券背面兌領營業人欄位填載齊全。
三、核對兌領營業人與存(匯)入之金融機構帳戶名義相同。
四、於消費券背面空白處逐張加註兌付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名稱、「兌
付」字樣之戳記與經辦員章(或以櫃員轉帳章代替)。
五、將等額新臺幣存(匯)入兌領營業人往來金融機構之存款帳戶。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