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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益彩券盈餘運用情形公告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國庫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各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應於每季結束後十五日內填製「公益彩券盈餘分配辦理社會福利事業情形季報表」(以下簡稱季報表),送由主管機關彙整公布於所屬國庫署之網站。
前項季報表應依主管機關規定格式,按社會保險、福利服務、社會救助、國民就業、醫療保健填列運用明細項目;其中福利服務分為兒童及少年福利、婦女福利、老人福利、身心障礙者福利及其他福利等五項。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