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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20 15: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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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主計總處 > 歲計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 條
中央政府各主管機關對直轄市、縣(市)政府申請計畫型補助款,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於確定次一年度計畫型補助款補助項目後,按各該補助項目性質,訂定明確與客觀之審查、評比標準及財務計畫檢核基礎等規範,通知直轄市、縣(市)政府於一定期限內提出申請,並副知相關鄉(鎮、市)公所及學校。
二、對於直轄市、縣(市)政府申請之補助計畫,應先審核其對所轄鄉(鎮、市)、區與學校補助之周延性及合理性,經審核結果具周延性及合理性者,再邀集相關人員依前款所定規範進行審查、評比及檢核作業。
三、依前款完成審查後,應就直轄市、縣(市)政府所提補助計畫評定成績並排列優先順序依序補助。
四、對於前款所核定之補助計畫,應切實敘明補助之對象、項目及金額,另副知相關鄉(鎮、市)公所及學校,並於網站公告。
直轄市、縣(市)政府執行補助計畫時,如有未依中央政府各主管機關規定編列或撥付應分擔款,或執行績效不佳等情形者,各該主管機關得縮減或取消補助,並由原未獲補助之計畫項目依序遞補。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