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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行政院開發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財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本基金為應業務需要,得購買政府公債、國庫券、其他短期票券及上市公
司股票。
前項有關上市公司股票之運用金額,不得超過本基金淨值之百分之五,並
視可動用資金狀況,在不影響投資及融資業務下辦理。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