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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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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庫券經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國庫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8 條
中央銀行收到各委託金融機構核銷清單經核對無誤後,應編製核銷總清單送財政部辦理核結,並由財政部定期或不定期派員會同中央銀行人員前往各委託金融機構抽查。
財政部辦理核結後,各委託金融機構應即將密封保管之國庫券註明核結文號,俟保管期滿辦理銷毀。
中央銀行經付國庫券之核銷及核結手續與其委託之金融機構同。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