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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25 1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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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庫券經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國庫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4 條
無記名式國庫券遺失、被盜或滅失者,得由持有人檢附向警察機關報案證明,以書面載明喪失國庫券之名稱、期別、面額、號碼及張數,通知財政部國庫署、中央銀行國庫局或中央銀行委託之金融機構辦理掛失止付手續,並應於止付通知後五日內,向原受理掛失止付單位提出已向法院聲請公示催告之證明;逾期未提出者,止付通知失其效力。在止付通知生效前已為兌付者,止付通知不生效力。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