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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庫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國庫目
第 34 條
違反本法之規定,簽發國庫支票,或為收支或為命令收支者,除依法懲處外,並應賠償國庫之損害。
代理國庫機關違反法令或契約為支付,致國庫受損害時,該代理國庫機關,應連帶負賠償責任。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