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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庫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國庫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代理銀行或代辦機構於清理或破產時,其所代理或代辦之公庫債權,有優先受清償之權,其受償順序如下:
一、鄉(鎮、市)庫。
二、縣(市)庫。
三、直轄市庫。
四、國庫。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