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5/04 09:27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財政部所屬生產事業機構人員考核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綜合規劃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年度考核及另予考核以總分一百分為滿分,分甲、乙、丙、丁四等,各等次分數如下:
一、甲等:八十分以上。
二、乙等:七十分以上,不滿八十分。
三、丙等:六十分以上,不滿七十分。
四、丁等:不滿六十分。
考核之細目,由各機構視職務性質之需要定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