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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處務規程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組織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本局設下列組、室及稽徵所:
一、營所稅組,分六股辦事。
二、綜所遺贈稅組,分五股辦事。
三、銷售稅組,分六股辦事。
四、法務組,分三股辦事。
五、綜合行政組,分五股辦事。
六、徵收及資訊組,分八股辦事。
七、秘書室,分四股辦事。
八、人事室,分三股辦事。
九、政風室,分二股辦事。
十、主計室,分三股辦事。
十一、監察室,分三股辦事。
十二、新興稽徵所,分四股辦事。
十三、鹽埕稽徵所,分四股辦事。
十四、苓雅稽徵所,分四股辦事。
十五、鼓山稽徵所,分四股辦事。
十六、楠梓稽徵所,分四股辦事。
十七、前鎮稽徵所,分四股辦事。
十八、小港稽徵所,分四股辦事。
十九、左營稽徵所,分四股辦事。
二十、旗山稽徵所,分二股辦事。
二十一、岡山稽徵所,分四股辦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