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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金融監督管理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基金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由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二、辦理金融監督、管理及檢查業務,向受本會監督之機構及由本會核發證照之專業人員收取之特許費、年費、檢查費、審查費、執照費、罰鍰收入及其他規費等收入。
三、本基金之孳息收入。
四、其他有關收入。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