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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26 2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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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業務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9 條
公會對下列情事,除應為適當處置外,並應報金管會備查:
一、公會之會員代表發生依法不得擔任公會負責人之情事。
二、會員入會或退會。
三、對會員違反法令、公會章程、規範或決議之處置事項。
四、會員因業務涉訟對營運有重大影響者。
五、會員財務報告之審閱結果。
六、其他經金管會規定應行辦理或申報之事項。
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之事項,應於事實發生或處理完成後十五日內,向金管會通報;第五款之事項應於每月月底前彙報上月份完成之審閱結果。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