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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銀行分支機構兼營信託業務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銀行申請分支機構兼營信託業務,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不予許可或酌減申請業務項目:
一、不符銀行法第二十八條規定者。
二、辦理信託業務經財政部或中央銀行糾正其缺失,尚未切實改正,其情節重大者。
三、有其他事實顯示有礙健全經營業務之虞,或未符金融政策要求者。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