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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信託公司增設遷移或裁撤國內分公司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信託公司經許可增設或核准遷移分公司者,應自許可或核准之日起一年內,向財政部申請核(換)發營業執照並開始營業,屆期未開始營業者,應廢止其許可或核准;經核准裁撤分公司者,應自核准之日起一年內,繳銷營業執照並停止營業。信託公司增設、遷移或裁撤之分公司,於開始或停止營業前,應事先報財政部備查。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