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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處務規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5 條
主任秘書承長官之命,處理事務,其權責如下:
一、本會文稿之綜核及代判。
二、機密與重要文件之處理及分配。
三、各種重要會議之籌劃及參加。
四、各處室間業務之協調。
五、分層負責權責範圍內事項之決定。
六、職務上應隨時提請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注意之事項。
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交辦事項。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