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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財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9 條
局長綜理局務,其權責如下:
一、工作計畫與工作報告編擬之指示及決定。
二、概算編製與預算分配之指示及決定。
三、各項稽徵稅目預算執行之監督。
四、業務之分配、調整及改進。
五、各單位各級人員之任免、遷調、獎懲及考核。
六、各單位工作之監督、指導及考核。
七、各項課稅適用法令、規章重要原則之指示採擇。
八、重要公文、文稿之批閱及核判。
九、重要稅務案件變更處理方式之決定。
十、重要會議之主持及紀錄之核定暨其他非由其主持之各種會議紀錄之
核定。
十一、各單位主管請假及其餘職員請假七日以上之核准。
十二、其他有關重要業務、事務之處理。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