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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財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6 條
組長、室主任承局長、副局長之命 (會計室主任、人事室主任、政風室主
任並受上級會計、統計、人事、政風機構之監督) ,綜理各該組、室業務
,其權責如左:
一、該組、室主管案件之分配及文稿之審核。
二、該組、室業務及工作計畫之擬辦及督導。
三、依照本局處理公務分層負責之規定,對各該組、室主管決行事項之核
定。
四、該組、室各級職員考核、獎懲之擬辦,年終考績之初評及提供意見。
五、該組、室人員工作之調派及指揮、監督與日常事務之處理。
六、職責上應陳辦事項。
七、其他交辦事項。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