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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財政部財稅人員訓練所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財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組長各承所長、副所長之命綜理本組業務,其權責如左:
一、工作計畫、報告之擬議。
二、文稿初核及依權責處理案件之決定。
三、屬員之指揮監督及考核。
四、主管業務之分配審查與執行。
五、其他交辦事項。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