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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財政部財稅人員訓練所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財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副所長襄理所務,其權責如左:
一、訓練計畫之策定與執行。
二、主持或參加各項會議。
三、指揮及協調本所各內部單位主管業務之執行。
四、訓練績效之檢討、改進與運用報告。
五、訓練教材及業務手冊編印之策訂。
六、訓練概算之編製與預算分配運用。
七、重要班務、重要訓練之策劃執行。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