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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財政部臺北區支付處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財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6 條
總預算外幣經費結匯通知單簽發。
一、依據各機關所簽付款憑單,在附記事項欄列明支付外幣種類、金額、
折合率,及以結匯銀行為受款人者,查核所請結匯外幣係屬核定之「
外匯支出數額估計分配表」內所列之計劃科目及數額確屬者簽發之。
二、總預算外幣經費結匯通知單一式二聯,填發時編列年度序號並在原簽
付款憑單上加蓋「結匯通知單 (編號) 已簽發」戳記,按程序簽發,
第一聯 (含副聯) 併所簽國庫支票交支用機關辦理結匯,第二聯按編
號彙訂存查。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