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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財政部各區鹽務辦事處組織條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財政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各區鹽務辦事處置秘書一人,科長四人,視察二人至四人,技術員二人或
三人,科員十一人至二十一人,助理員十七人至二十七人,並得用雇員十
二人至二十四人。
在行政及業務簡單之各區,設科長二人,警務組組長一人。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