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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5/26 1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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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財政部各區鹽務辦事處組織條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財政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各區鹽務辦事處,設左列各科,分掌各事項:
一、運銷科:掌理鹽斤運銷之籌劃,處理鹽價及其有關成本之審議,銷地
庫坨之籌設管理及其他有關運銷事項。
二、財務科:掌理徵繳稅款之稽核報解,業務資金之籌劃運用,官鹽成本
之審核,現金票據之保管及其他有關財務事項。
三、警務科:掌理鹽警事項。
四、總務科:掌理文書、出納、庶務及不屬他科事項。
在行政及業務簡單之各區,得將產銷、財務兩科併為業務科,並將警務科
改為警務組。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