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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家金融安定基金設置及管理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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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國庫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本基金於達成安定金融市場任務後,就第八條第一項之操作標的應適時予以處理。
本基金應於達成任務後三個月內將運用資金額度以及相關評估報告送立法院。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