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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各地區辦事處組織通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財政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各地區辦事處承國有財產局之命,掌理轄區內下列事項:
一、國有財產之清查事項。
二、國有財產之管理事項。
三、國有財產之處理事項。
四、國有財產依法改良及利用事項。
五、國有財產資訊業務事項。
六、國有財產估價事項。
七、國有財產法令與法務案件之處理事項。
八、其他有關國有財產事項。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