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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財政部各地區支付處組織通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財政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各地區支付處設會計室,置主任一人,職位列第六至第九職等;依法律規定,辦理國庫集中支付之會計、統計及本處經費之歲計、會計事項。
前項會計室所需工作人員,應就本通則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