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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26 2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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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軍退除役官兵支領退休俸贍養金及生活補助費人員或其眷屬住宅自用水電優待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 就養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水電優待以一個供水(電)戶為限,數個供水(電)戶符合優待條件者,應擇一個供水(電)戶優待,其餘全價付費。水電優待自申請當期開始。
申請水電優待,應持下列資料,至指定地點辦理:
一、身分證明文件。
二、戶籍資料:戶口名簿(戶籍謄本)或電子戶籍謄本。
受理前項申請應登錄申請人之姓名為戶名。戶名異動須重新辦理。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