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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軍退除役官兵支領退休俸贍養金及生活補助費人員或其眷屬住宅自用水電優待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 就養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支領退休俸、贍養金及生活補助費人員,指本條例第二條所定之退除役官兵,且支領退休俸、贍養金或生活補助費者。
前項人員眷屬,其範圍如下:
一、配偶。
二、父母。
三、未成年之未婚子女,或就讀國內大學以下學校之已成年未婚子女。
四、持有身心障礙證明文件之未婚子女。
第一項人員死亡,其眷屬改支退休俸、贍養金或生活補助費之半數期間,仍得申請水電優待,至配偶死亡或再婚、父母死亡、子女成年、結婚、大學畢業或身心障礙原因消滅時止。
現役軍人死亡,支領退休俸半數期間之遺族,準用前項規定。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