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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16 19: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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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職業訓練機構輔導志願役退除役軍人就業獎勵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符合前條規定者,依下列基準發給獎勵金:
一、就業率百分之三十五以上未達百分之四十五,以就業人數計,每人新臺幣三千元。
二、就業率百分之四十五以上未達百分之五十五,以就業人數計,每人新臺幣四千元。
三、就業率百分之五十五以上,以就業人數計,每人新臺幣五千元。
前項發給訓練機構之獎勵金,以各職業訓練班志願役退除役軍人參訓人數每人新臺幣四千元之總額為核發上限。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