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3/29 09:31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廢
職業訓練機構輔導志願役退除役軍人就業獎勵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訓練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發給獎勵金:
一、同一時期已領取政府機關其他類似性質之相關輔導獎勵。
二、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申請獎勵金,或申請資料有虛偽、隱匿等不實情事。
三、使用同一學員名冊重複申請。
四、違反第十條規定。
具有前項各款情形之一者,其溢領之金額,由職訓中心或榮服處以書面命訓練機構於三十日內繳還。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