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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榮民總醫院處務規程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 處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核醫部掌理事項如下:
一、核子診療、放射製藥、保健物理、放射免疫分析、醫用核子裝備之維護、輻射防護、教學訓練及研究發展。
二、迴旋加速器運轉、放射化學與製藥、正子影像檢查與教學訓練及研究發展。
三、支援建教合作醫療院所有關核醫科之醫療及教學相關業務。
四、其他有關核醫醫療事項。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