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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主管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財團法人之捐助章程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目的、名稱、組織、主事務所及分事務所。
二、捐助財產之種類、數額及其保管運用方法。
三、業務項目及其管理方法。
四、董事之名額、任期及其選任、解任事項;設有監察人者,其名額、任
期及其選任、解任事項。
五、董事會之組織及職權。
六、定有存立時期者,其時期。
七、解散後賸餘財產之歸屬。
有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之捐助章程除前項規定外,並應載明其應由政府指
派或改派之董事、監察人之員額及其方法。以遺囑捐助設立財團法人者,
關於第一項應記載事項,依遺囑之記載;如遺囑無明確記載者,由遺囑執
行人依前項規定訂定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