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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主管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本會監督財團法人業務,每三年至少須實地查核一次,查核範圍如下:
一、設立許可事項。
二、組織及設施狀況。
三、年度重大措施。
四、財產保管運用情形。
五、服務榮民榮眷之績效。
六、財務狀況。
七、其他事項。
前項查核情形,由本會公開於本會網站。財團法人對於查核所見缺失事項
,應限期改善,並將改善情形送本會核定。
財團法人每年應定期自我評鑑。本會得訂定財團法人自我評鑑相關規定,
律定財團法人具體績效評估標準。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