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5/09 02:42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廢
國軍退除役軍官個別農墾輔導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6 條
墾員於承墾土地期間自謀生活或志願退墾者,應繳回其土地,原配墾證明
書應予作廢,其尚有貸款未償清者,於其應領一次退伍金扣除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