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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退除役軍官力行生產合作社經營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力行生產合作社以理事主席為對外代表,所屬職員以遴用社員為主,由經
理提名報經理事會通過後任用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