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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附屬事業機構各級榮譽團結會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榮譽團結會會議程序如左:
一、主席宣布開會 (總幹事報告出席人數) 。
二、宣讀上次會議紀錄及決議案執行檢查情形。
三、報告 (主席及有關人事、財務、經理、生活福利部門工作報告或代表
報告出席上一級榮譽團結會情形。)
四、檢討與建議 (次一級榮譽團結會以自我檢討相互檢討為主) 。
五、討論建議案 (次一級榮譽團結會,含好人好事之選拔。)
六、臨時動議。
七、主席結論。
八、指導員指示與講評。 (次一級榮譽團結會,免予列入議程。)
九、推舉下次會議主席。 (次一級榮譽團結會,免予列入議程。)
十、散會。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