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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附屬事業機構各級榮譽團結會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各機構榮譽團結會開會時,各業務主管及承辦人員均應到會報告業務,說
明對議案之意見,報告決議案處理之情形,及答復榮民之建議與詢問,各
代表應將出席上一級榮譽團結會之情形,向本單位榮譽團結會提出報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