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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軍老舊眷村改建零星餘戶處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留守業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零星餘戶所有權移轉登記完成以前,所生稅捐、水電費、大樓管理費,由國防部負擔。於所有權移轉登記完成後,由承購人負擔前開費用,且依現況點交予承購人。
價售承購人除依法繼承者外,自所有權登記之日起五年內,不得自行將零星餘戶出售、出典、贈與或交換。
價售承購人如違反前項規定,國防部得定期要求改善,承購人屆期未改善,國防部得撤銷承購資格,並收回零星餘戶,由國防部另行辦理承購作業,所收價款,無息退還承購人。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