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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國軍示範公墓及忠靈塔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國軍官兵符合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申請安葬國軍示範公墓:
一、現役期間因作戰或因公死亡。
二、作戰或因公負傷,致傷劇死亡。
三、生前曾奉頒動章。
四、服役滿二十年以上或支領退休俸者。
國軍官兵生前獲頒國光勳章或青天白日勳章或有其他足資矜式之忠烈行為
者,得申請安葬國軍示範公墓特勳區。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