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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國軍示範公墓及忠靈塔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5 條
國軍官兵合於本辦法第七條第二項或作戰因公死亡核定撫卹有案者或曾當
選國軍英雄、戰鬥英雄、克難英雄者,本人造墓費用由政府負擔,其餘人
員自行負擔費用。
安葬於國軍示範公墓者,遷葬他處時,所需費用自行負擔。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