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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國軍陣(死)亡官兵遺骸安葬及遺物處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遺骸火化時,應由原屬單位具函檢附死亡證明書,並殮以棺木或忠靈袋,
送就近火化場或配有火化器之軍墓勤務單位焚化之。但戰時情況不許時,
得以故員原屬單位所送之死亡名冊,經核對無訛後,逕行火化。
遺骸火化後,其骨灰裝入忠靈罐 (袋) 套裝於忠靈箱中,送交其遺族或安
葬 (厝) 。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