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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國軍陣(死)亡官兵遺骸安葬及遺物處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國軍陣 (死) 亡官兵遺骸,得安葬 (厝) 於各地軍人公墓、各軍種公墓、
國軍示範公墓或忠靈塔。
前項申請安葬 (厝) 程序,由原部隊或當地團管區司令部或由遺族向公墓
或忠靈塔管理機關 (單位) 依各該公墓或忠靈塔管理規定辦理。但戰時無
法火化後送者,由各部隊設置臨時墓地,暫時掩埋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