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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國軍陣(死)亡官兵遺骸安葬及遺物處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海上陣 (死) 亡官兵,因情況不許,無法將其遺骸運返基地,必須舉行水
葬時,應本簡單隆重原則,將遺骸裏以細布,用繩緊縛,如繫沈重物,平
置光滑硬板伸出舷邊,向外側傾,緩緩滑落水中。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