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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國軍陣(死)亡官兵遺骸安葬及遺物處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各火化場所需葬具及軍墓單位之火化器,由陸軍總司令部統籌負責並適宜
分配,故員原屬單位領用葬具時,應就已領殮葬補助費用,將價款逕繳當
地收支機構,取得統一收據後,向地區經理補給單位領取。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