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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留守業務規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軍師管區應督導各團管區,辦理左列事項:
一、兵籍卡及有關冊籍管理與訂正。
二、軍人與家屬事故查詢及連繫。
三、軍人及其家屬或遺族權益優待維護之協調辦理。
四、傷病殘、死亡、失蹤人員之通報。
五、保險、撫卹、褒揚案件之連繫。
六、後送遺骨遺物之受領及轉交。
七、有關地方政府及社團留守業務之協調。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